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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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0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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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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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7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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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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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 / 委員;理事 /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組成 / 代表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保安司司長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警察總局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旅遊局 / 衛生局 / 消防局 / 身份證明局 / 新聞局 / 交通事務局 / 民航局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澳門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 / 司法警察局 / 社會工作局 / 港務局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 / 機場管理有限公司 / 社團;團體 / 2015 / 2016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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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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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735-127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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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第42/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第4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十九)項的規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第11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十二)項、(十五)項及(十九)項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第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十九)項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二組第2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八)項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廿四期第二組第5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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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第42/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正選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 第4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社會工作局代表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正選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第11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十五)項及(十九)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
- 第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九)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
- 第2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八)項的規定。
- 第5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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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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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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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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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