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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4/2015
  • 公佈日期
    2015-12-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 基金;資金 / 信用擔保;信用保證;債權保障 / 貸款;信用;債權;學分 / 制度 / 勞動關係 / 勞工協議 ;勞工合同 / 負擔 / 員工;勞工 / 社會保障 / 職責 / 監督 / 權限;管轄權 / 行政長官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財政制度 / 財產制度 / 財政管理 / 組成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代表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運作 / 報酬 / 薪俸表 / 公共職能;公職 / 賠償 / 負擔補償 / 侵害 / 工作意外 / 勞工事務局 / 財政局 / 社會保障基金 /
  • 摘要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 頁數
    第1099-1102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社會保障基金須將所有申請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8/93/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保障給付的卷宗轉移至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並由其負責處理。
    第10/2015號法律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內。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4/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4/2023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4/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及第一條第一款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adiante”。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第53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二組第39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第二副刊第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該委員會一名成員的代任人。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二組第19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正選成員及其代任人,以及委任財政局的代表為該委員會正選成員及續任其代任人。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第19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