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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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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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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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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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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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代替 / 調整;更新 / 最高限額度 / 收入;收益;所得 / 家庭;家屬 / 支付;繳付 / 社會房屋 / 住宅;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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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以及第四款的表。(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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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12-1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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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由本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取代。
經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表,由本批示第二款的表取代。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6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取代本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3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表取代本批示第四款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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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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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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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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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