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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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9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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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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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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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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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公共服務 / 郵政服務 / 郵政局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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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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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43-5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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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在該規章內增加第三十二-A條和第三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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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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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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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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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