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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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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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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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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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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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動物保護 / 動物 / 制度 / 保護 / 管理 / 放棄;遺棄 / 禁止宰殺 / 出售;銷售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行政違法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稽查;監督;監察 / 費用;稅率;收費 / 公共地方總規章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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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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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03-7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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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公佈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內《澳門市市政條例法典》(其他類第1/54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九條b項、第十條第七款及其獨附款中關於處罰違犯第七款者的部分、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以及第二百零五條至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
廢止公佈於一九七四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內《海島市市政條例法典》(其他類第3/74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九條b項、第十條第七款及其獨附款中關於處罰違犯第七款者的部分、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以及第二百零五條至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
廢止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內第28/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八條(環境資源)第二款關於放生動物的部分,以及第九條(動物的走動)第一款的規定,但僅限於該等條文涉及脊椎動物的範圍。
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廿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內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違法行為清單》第二條第二十五款關於虐待公園或綠化區內飼養的動物的部分、第二十七款關於放生動物的部分、第二十九款及第三十款,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條第七款的規定,但僅限於該等條文涉及脊椎動物的範圍。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3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禁止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若干品種的犬隻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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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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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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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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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