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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5/2016
- 公佈日期2016-08-29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5 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醫療事故 / 服務提供者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公共部門;公營部門 / 私營部門 / 衛生機關;衛生服務 / 法;權利 / 侵害 / 家屬;親屬 / 資訊的取得 / 病歷 / 報告;報告書 / 通知;通報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組成 / 職業 / 聲明異議 / 賠償 / 訴訟法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紀律責任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調解員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行政違法 / 罪行;犯罪 / 保險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驗屍 / 死亡原因 / 在法院之代理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民法典 / 刑法典 / 行政程序法典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衛生局 / 檢察院 / 初級法院 /
- 摘要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頁數第865-877頁
- 註記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本法律的規定僅適用於生效後所發生的可導致醫療事故的事實。
按照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爭議)亦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前所發生的可導致醫療事故的事實。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17號行政法規訂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組織、運作及技術鑑定程序。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2017號行政法規訂定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的組織、運作及調解程序。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5/2017號行政法規設立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5/2017號行政命令核准《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6/2017號行政命令核准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統一保險單式樣。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第3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工作證式樣。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第45/2017號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