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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5/2016
  • 公佈日期
    2016-08-29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醫療事故 / 服務提供者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公共部門;公營部門 / 私營部門 / 衛生機關;衛生服務 / 法;權利 / 侵害 / 家屬;親屬 / 資訊的取得 / 病歷 / 報告書 / 通知;通報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組成 / 職業 / 聲明異議 / 賠償 / 訴訟法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紀律責任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調解員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行政違法 / 罪行;犯罪 / 保險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驗屍 / 死亡原因 / 在法院之代理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民法典 / 刑法典 / 行政程序法典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衛生局 / 檢察院 / 初級法院 /
  • 摘要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頁數
    第865-877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本法律的規定僅適用於生效後所發生的可導致醫療事故的事實。
    按照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爭議)亦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前所發生的可導致醫療事故的事實。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第3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工作證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