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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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9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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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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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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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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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承攬合同 / 公共部門之設施 / 初級法院 / 司法法院 / 法院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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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0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初級法院大樓建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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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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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中國路橋——建利——中德——新力合作經營。
修改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0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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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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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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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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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