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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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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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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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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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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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國際協議 / 領事關係 / 領事館 / 國際關係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印度 / 新德里 / 1996 /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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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就印度共和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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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783-67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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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公佈協定的中文、印地文和英文正式文本,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協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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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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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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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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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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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