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04/2017
-
公佈日期2017-10-31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4 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 / 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 殘疾人士 / 評估;評審;評核 / 類型 / 登記 / 測量工具;度量衡器具 / 分類;評核;評分 /
-
摘要修改經第4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的工具及方法》的第二款。
-
頁數第1334-1337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副刊第4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殘疾分類分級評估的工具及方法》的第二款。
載於本批示的附件取代二零一一年一月廿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3/2011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二。
廢止二零一四年五月廿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廿一期第一組第7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按照第7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式樣發出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效力直至其有效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