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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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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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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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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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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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規章;條例 / 應用;使用 / 停車場;停車位 / 停泊;停車場 / 邊檢站 / 港珠澳大橋 / 橋樑 / 運載工具;車輛 / 收費;票價 / 支付;繳付 / 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公共服務 / 交通事務局 / 香港 / 珠海 / 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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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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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6-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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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第七款。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一條第七款和第九款及第二條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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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第1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規範之車輛,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凌晨零時零分至八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零分期間,無須繳付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訂定的泊車費用。
- 第17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規範之車輛,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凌晨零時零分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零分期間,無須繳付《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訂定的泊車費用。
- 第7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規範之車輛,在本批示所定期間,無須繳付《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訂定的泊車費用。
- 第23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規範之車輛,在本批示所定期間,無須繳付《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訂定的泊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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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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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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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