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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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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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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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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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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供應市場 / 規章;條例 / 應用;使用 / 商品;貨物 / 費用;稅率;收費 / 運載工具;車輛 / 控制;管制;監督 / 處分;制裁;處罰 / 動物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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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的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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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7-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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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的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廢止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二)項及(四)項、第六條第一款(二)項、(三)項及(五)項、第七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一條第二款。
替代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收費表。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22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