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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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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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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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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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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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期限;期間 / 執業准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旅客;乘客 / 公共運輸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機動車輛 / 公路車輛 / 動產租金;動產租賃;租賃 / 計程車(的士)、出租車 / 熱帶風暴 / 交通事務局 /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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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下,將根據第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或第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由交通事務局發出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有效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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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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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下,將根據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7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或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由交通事務局發出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有效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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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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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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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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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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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