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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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更正 (REC) 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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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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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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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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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更正;更改 / 行政長官批示 / 規章;條例 / 應用;使用 / 停車場;停車位 / 停泊;停車場 / 港珠澳大橋 / 橋樑 / 運載工具;車輛 / 收費;票價 / 支付;繳付 / 公共服務 / 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交通事務局 / 香港 / 珠海 / 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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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更正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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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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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更正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的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第四款某些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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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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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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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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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