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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3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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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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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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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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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代替 / 污染管制 / 大氣污染 / 污染 / 氣體 / 發動機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摩托車;電單車 / 重型車輛 / 汽油 / 車用輕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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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並以之取代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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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61-5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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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附於本批示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取代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取代本批示附件的表一。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二取代本批示附件的表二。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取代本批示附件的表一。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取代本批示附件的表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至表六取代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至表六。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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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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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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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