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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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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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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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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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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計程車(的士)、出租車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批給;特許 / 執業准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公共運輸 / 公路車輛 / 動產租金;動產租賃;租賃 / 旅客;乘客 / 的士計程器 / 期限;期間 / 要件 / 公司 / 車輛之檢驗 / 收費;票價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行政違法 / 工作時間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上訴 / 行政程序法典 / 通知;通報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治安警察局局長;治安警察廳廳長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法院 / 身份證明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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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士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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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14-13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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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62/87/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214/98/M號訓令、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66/99/M號訓令及其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現行法例中對“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及“的士司機專業工作證”的提述,均視為對本法律所指的“的士駕駛員證”的提述。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8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本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所指的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士准照、執照及的士駕駛員證的式樣以及修改《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收費。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9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士駕駛員專門培訓課程及專門考試。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20/201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士站、的士上落客區及的士落客區的標誌。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訂定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9/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八條。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4/2023號行政法規訂定輕型出租汽車客運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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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
- 第7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
- 第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
- 第3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為作出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的批給進行公開競投,以批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不多於一百部特別的士經營所指定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權利。
- 第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
- 第2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一百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
- 第18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的批給進行公開競投事宜。
- 第8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所指的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
- 第6/74號立法性法規,核准的士載客運輸章程。
- 第62/87/M號法令,核准批給載客租賃輕型汽車業經營特別准照,無需公開競投。
- 第366/99/M號訓令,核准《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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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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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