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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3/2019
  • 公佈日期
    2019-03-0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計程車(的士)、出租車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批給;特許 / 執業准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公共運輸 / 公路車輛 / 動產租金;動產租賃;租賃 / 旅客;乘客 / 的士計程器 / 期限;期間 / 要件 / 公司 / 車輛之檢驗 / 收費;票價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行政違法 / 工作時間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上訴 / 行政程序法典 / 通知;通報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治安警察局局長;治安警察廳廳長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法院 / 身份證明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摘要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士客運)
  • 頁數
    第1314-1334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62/87/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214/98/M號訓令、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66/99/M號訓令及其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現行法例中對“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及“的士司機專業工作證”的提述,均視為對本法律所指的“的士駕駛員證”的提述。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8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本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所指的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士准照、執照及的士駕駛員證的式樣以及修改《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收費。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9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士駕駛員專門培訓課程及專門考試。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20/201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士站、的士上落客區及的士落客區的標誌。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訂定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9/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八條。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4/2023號行政法規訂定輕型出租汽車客運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