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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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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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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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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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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司法組織綱要法 / 綱要法 / 司法組織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運作 / 法院 / 檢察院 / 司法官 / 上訴 / 檢察長 / 檢察官 / 助理檢察長 (澳門特區檢察院) / 訴訟代理人 / 司法見解;判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司法官通則(澳門特區) / 刑事訴訟法典 / 民事訴訟法典 / 勞動訴訟法典 / 行政訴訟法典 / 審計署 / 終審法院 / 中級法院 / 行政法院(澳門) / 第一審法院 / 訴訟費用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輔助人員 / 合議庭裁判 / 終審權 / 獨立司法權 / 法規的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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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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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35-13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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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其規定適用於待決的訴訟程序,但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除外。
修改經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2004號法律、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9/2004號法律及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9/2009號法律修訂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D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的附件表一、表二及表五,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的表予以修改。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第六十二條的中文文本。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第六十二條的葡文文本。
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內增加第十四-A條、第十四-B條、第十四-C條、第十九-A條及第六十四-A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
修改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0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五條。
在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0號法律內增加第四-A條及第六-A條。
修改經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9/2003號法律通過,並經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7/2008號法律修改的《勞動訴訟法典》第三十八條。
修改經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48/96/M號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3/99/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3/2006號法律、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6/2008號法律、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7/2009號法律及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百四十七條。(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刑事訴訟法典》全文)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副刊第55/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及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9/2004號法律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五百四十九條及第六百三十八條。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3/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12號法律及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七十六條。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條第二款(一)項的(6)分項及第五款(二)項、第三十六條(四)及(五)項,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七)及(八)項。
自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所有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被廢止之日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條第五款(二)項的廢止產生效力。
經引入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2004號法律、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9/2004號法律、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9/2009號法律及本法律通過的修改後,在本法律附件二中重新公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第一條至第七十二條。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2022號法律訂定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