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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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6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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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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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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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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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委任 / 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助理 / 定期委任 / 相等;相同;同等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辦事處 /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 / 經濟貿易合作 / 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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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規定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的機關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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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4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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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廢止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
第37/2000號行政法規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內。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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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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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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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