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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2020
  • 公佈日期
    2020-03-3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電子政府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公共服務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電子文件 / 文件 / 電子身份識別;電子標識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數碼資料 / 證明 / 電腦系統 / 通知;通報 / 印花稅 / 印花稅總表 / 印花稅章程;印花稅規章 / 費用;稅率;收費 / 手續費 / 負擔 / 豁免費用 / 電子簽名 / 資訊科技 / 認證實體 / 資訊安全 /
  • 摘要
    電子政務。
  • 頁數
    第3477-3491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五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5/2005號法律第三十一條。
    在本法律生效前根據二零零五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5/2005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核准的規章性規定繼續有效,直至被本法律的補充規範取代或廢止為止。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4/2020號行政法規訂定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第 1/2020 號檢察長批示,關於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的行政活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內。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GPTUI/2020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電子政務》的規定適用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電子方式作出的行政行為和手續。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三章第三節的標題。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3/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第4/2024號檢察長批示,關於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的規定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及檢察院的情況,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內。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6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全文。
    第2/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關於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與檢察院或公共部門之間以電子方式進行公務通訊及處理文件,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