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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6/2020
  • 公佈日期
    2020-09-1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職業介紹所 / 就業 / 僱主 / 就業機會 / 員工;勞工 / 外國勞工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要件 / 文件 / 按金;保證金;擔保 / 期限;期間 / 運作 / 禁止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行政違法 / 權限;管轄權 / 稽查;監督;監察 / 上訴 / 累犯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費用;稅率;收費 / 勞工事務局 / 身份證明局 / 行政法院(澳門) / 財政局 / 治安警察局 / 社會保障基金 /
  • 摘要
    職業介紹所業務法。
  • 頁數
    第4759-4783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廢止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94/M號法令和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52/94/M號訓令。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第一組第36/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式樣。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第一組第2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的式樣。
    (第2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第一組第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者須提供的擔保金額,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的發出、續期、變更及補發的費用,以及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發出、續期及補發的費用。
    (第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五款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