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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4/2020
  • 公佈日期
    2020-12-3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印花稅規章 / 規章;條例 / 印花稅 / 印花稅總表 / 稅捐與稅項 / /
  • 摘要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 頁數
    第6514-6544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通過,並經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9/97/M號法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98/M號法律、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1號法律、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01號法律、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2009號法律、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及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的《印花稅規章》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及第一百一十二條。 修改附於《印花稅規章》並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 修改《印花稅規章》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的中文文本。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三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中文文本。 《印花稅規章》第七章、第十二章及第十八章標題的中文文本分別改為“不動產租賃”、“登記及公證”及“監察”。 《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一章葡文文本的標題改為“Disposições sancionatórias nas transmissões de bens”。 《印花稅規章》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葡文文本內提及的“prorrogação”改為“renovação”。 載於《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以及第九十七條有關“澳門財稅廳廳長”的提述,改為“財政局局長”。 《印花稅繳稅總表》的中文文本內就繳稅方式所提及的“憑單”改為“憑單印花”。 《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葡文文本內提及的“RAEM”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中文文本內提及的“合約”改為“合同”。 《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中文文本內分別提及的“複委任書”及“複代理書”均改為“複授權書”。 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十四-A條、第二十五-A條至第二十五-C條、第二十七-A條至第二十七-D條、第三十-A條至第三十-C條、第三十二-A條、第七十一-A條至第七十一-C條、第七十七-A條及第八十-A條至第八十-C條。 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由第二十五-A條至第二十五-C條組成的第六-A章,標題為“競賣”。 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由第三十-A條至第三十-C條組成的第七-A章,標題為“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合同”。 《印花稅規章》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三章的標題分別重新定名為“證明、證明書及其他文件”、“執照及准照”、“行政違法”、“處罰規定”及“錯誤或遺漏結算及退還”。 在《印花稅繳稅總表》內增加第六-A條。 修改經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修訂的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六條。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6/2011號法律第四條的中文文本內提及的“複委任書”及“複受任人”,分別改為“複授權書”及“複受權人”。 廢止:《印花稅規章》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b項、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至第五十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九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但不影響本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印花稅規章》第二章、第四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及第十六章;《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一條,但不影響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5/2000號行政法規《修訂印花稅票》。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九條及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