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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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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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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7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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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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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出入本地區 / 居民 / 非居民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疾病 / 對抗疾病 / 公共衛生 / 流行病 / 緊急情況 / 運作 / 衛生局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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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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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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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副刊第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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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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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