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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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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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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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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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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不動產租金;收益 / 不動產租賃;租賃 / 公共街市 / 供應市場 / 食物 / 市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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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公共街市攤位的每月租金金額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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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271-62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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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經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第6/2021號法律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內。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18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附件所表述的“氹仔街市及路環街市”。
(第18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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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6/2021號法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
- 第18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6/2021號法律第二條(一)項所指的公共街市及修改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
- 第19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二零二四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租金,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費用,以及不徵收檢疫費。
- 第22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於二零二三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租金,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費用,以及不徵收檢疫費。
- 第20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於二零二二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租金,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若干費用,以及不徵收檢疫費。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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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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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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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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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