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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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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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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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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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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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疾病 / 接種疫苗 / 疫苗 / 費用;稅率;收費 / 豁免費用 / 公共衛生 / 公共收入 / 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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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防疫接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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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8-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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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下列法規,但不影響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26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1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副刊第2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1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第20/SS/2008號批示及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第21/SS/2008號批示。
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四)項、(八)項及(九)項所指的批示維持有效,直至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的批示生效為止。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7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以取代經第7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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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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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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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16/2008號行政法規,規範防疫接種制度。
- 第26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因個人接種手冊丟失、毀壞或破損而換領新手冊所須支付的費用。
- 第2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更改《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以取代經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第21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
- 第1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第1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以取代經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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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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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