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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5/2022
- 公佈日期2022-06-20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運作 / 公共服務 / 司法程序 / 支付;繳付 / 訴訟費用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電子文件 / 刑事訴訟程序 / 電子政府 / 治安;保安;安全 / 管理 / 保養與維修 / 電子身份識別;電子標識 / 期限;期間 / 辦事處 / 民事訴訟法典 / 修改 / 行政訴訟法典 / 上訴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法院 / 檢察院 /
- 摘要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
- 頁數第664-670頁
- 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3/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12號法律、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9/2013號法律及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訂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五十五條。
廢止《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5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使用法院專屬電子平台送交訴訟文書事宜。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2022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核准《法院專屬電子平台使用規定》和《法院專屬電子平台的技術要件規範》。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及第九條。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的名稱。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24號法律,在本法律內增加第十-A條、第十-B條及第十-C條和由第十-A條至第十-C條組成的第二-A章。
第4/2024號檢察長批示,關於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的規定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及檢察院的情況,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內。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6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的全文。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核准《以電子方式於法院互聯網網站公佈告示和按法律規定須公示的其他行為的規則》。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