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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2/2022
  • 公佈日期
    2022-08-2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控制;管制;監督 / 危險物質 / 有毒物質 / 爆炸物;炸藥 / 治安;保安;安全 / 稽查;監督;監察 / 分類;評核;評分 / 國際法 / 協約 ;公約 / 規定 / 工業設施 / 安裝;設施 / 工業界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諮詢委員會 (COMISSÃO CONSULTIVA) / 委員會;佣金 / 禁止 / 管理 / 運輸 / 庫藏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應用;使用 / 轉運活動 / 數據庫;資料庫 / 個人資料 / 期限;期間 / 權限;管轄權 / 處分;制裁;處罰 / 罪行;犯罪 / 刑罰;處罰;處分 / 刑事責任 / 行政違法 / 累犯 / 修改 / 對外貿易 / 對外貿易活動 / 檢查委員會 / 組成 / 補充法律 / 列表 / 治安警察局 / 衛生局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消防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民航局 / 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行政法院(澳門) / 財政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摘要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 頁數
    第1682-1712頁
  • 註記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016號法律修訂的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九條。
    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3號法律內增加第十-A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11/99/M號法令的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四條。
    廢止: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47/98/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e項及第三十七條,以及附於該法令的表II第9項和表III第7項中關於危險物品的規定;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11/99/M號法令第二條h項及i項,以及附件表一、表二及表三。
    危險品按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規定的一般種類劃分。
    禁止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及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危險品。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7/2023號行政法規訂定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危險品子分類和編碼。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獲自動豁免第12/2022號法律第八條(一)項(2)分項及(3)分項所規定危險品用戶的預先通知義務的條件。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某類危險品用戶須遵守的規定。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12/2022號法律附件一所指“第6.2類危險品—感染性物質”的子分類和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