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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33/2022
- 公佈日期2022-12-30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3S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應用;使用 / 停車場;停車位 / 停泊;停車場 / 邊檢站 / 港珠澳大橋 / 橋樑 / 運載工具;車輛 / 收費;票價 / 支付;繳付 / 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公共服務 / 交通事務局 / 香港 / 珠海 / 澳門 /
- 摘要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
- 頁數第3160-3161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9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 經適應化處理-
- 已更改-
- 廢止-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