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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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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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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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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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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修改 /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漁業基金 / 自治基金 / 基金;資金 / 捕漁;釣魚;漁業 / 監督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組成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財政制度 / 財政管理 / 評審委員會 / 廢止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海事及水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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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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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89-5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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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在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2007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三-A條。
修改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2007號行政法規各種表述。
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第四條第二規定的適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8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二組第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二組第6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二組第1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新的資助計劃生效前,繼續適用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以外的其他規定。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第16/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第17/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23/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資助計劃》。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第4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評審委員會委員及代任人,以分別替代原委員及原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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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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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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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