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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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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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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4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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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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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 / 委員會;佣金 / 人才引進 / 人力資源 / 發展策略 / 培訓 / 職責 / 組成 / 委員;理事 / 代表 / 委任 / 運作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協調員助理;副主任;副組長(小組) / 總秘書;秘書長 / 副秘書長 / 行政-技術輔助 / 人員之轉入 / 人員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服務時間 / 負擔 / 資產及勞務之取得 / 出席費 / 報酬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調整;更新 / 廢止 / 行政長官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辦公室主任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澳門基金會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勞工事務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衛生局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旅遊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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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才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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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44-14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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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6/2022號行政命令、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副刊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第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二組第16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第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以及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第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的葡文文本中對“Comiss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Talentos”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Comiss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Quadros Qualificados”的提述。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第9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一名人士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第9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人士全職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副秘書長。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第9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副刊第10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的成員。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第12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第15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第10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第10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副秘書長。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第11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及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第11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及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專責小組的成員。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第11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33/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33/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十二)項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de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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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6/2022號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在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 第56/2023號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在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 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人才發展委員會。
- 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在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增加(七)項及(八)項以及修改同一批示的第六款和第七款。
- 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及(十)項。
- 第2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七款。
- 第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六款。
- 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
- 第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及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16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第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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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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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