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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9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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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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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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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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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應用;使用 / 停車場;停車位 / 停泊;停車場 / 邊檢站 / 港珠澳大橋 / 橋樑 / 運載工具;車輛 / 收費;票價 / 支付;繳付 / 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公共服務 / 交通事務局 / 香港 / 珠海 / 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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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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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58-16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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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3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
廢止《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以及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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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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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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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