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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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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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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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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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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印花稅 / 稅 / 取得 / 不動產 / 住宅;房屋 / 稅捐與稅項 / 費用;稅率;收費 / 房屋政策 / 期限;期間 / 支付;繳付 / 稅務豁免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登記 / 印花稅規章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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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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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4-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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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2018號法律的名稱修改為《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修改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2018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廢止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2018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十條。
第2/2018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非首個”改為“第三個或以上”。
第2/2018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gundo e posteriores”及“segundo ou posteriores”均改為“terceiro ou posteriores”。
在現行法例中對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及其規定的“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印花稅”的提述,視為對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及其規定的“取得印花稅”的提述。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本法律修改的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全文。
本法律被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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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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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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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