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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11/2024
  • 公佈日期
    2024-06-0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民事登記法典 / 民事登記 / 組織架構 / 公證登記機關 / 登記與公證 / 民法典 / 互聯網;互連網;萬維網;因特網;網際 / 電子政府 / 資訊化 / 數碼資料 / 電子文件 / 信息交換 / 個人資料 / 文書處理及存檔 / 要件 / 電子身份識別;電子標識 / 更正;更改 / 聲明;申報;聲明書;宣告 / 父親身份 / 期限;期間 / 免除;豁免 / 資訊的取得 / 數據庫;資料庫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登記局局長 / 登記 / 出生 / 婚姻 / 公證員 / 司祭 / 離婚 / 死亡 / 行政程序 / 證據方法;證明方式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負擔 / 人員 / 醫院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法院 / 民事登記局 / 治安警察局 / 司法警察局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退休基金會 / 檢察院 /
  • 摘要
    修改《民事登記法典》。
  • 頁數
    第1181-1211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民事登記法典》第二百零四條至第二百零七-C條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9/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民事登記法典》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百零四條至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七條。
    在《民事登記法典》內增加第四十-A條、第一百四十三-A條、第一百七十四-A條、第二百零七-A條、第二百零七-B條、第二百零七-C條及第二百四十九條。
    修改經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47/85/M號法令及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201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十五條。
    修改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88/85/M號法令第二條。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68/99/M號法令、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2號行政法規及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修訂的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39/99/M號法令核准,並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3/2017號法律、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14/2017號法律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8/2022號法律修改的《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條、第一千六百三十四條、第一千六百九十一條、第一千七百六十條及第一千七百六十六條。
    在《民事登記法典》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增加第三分節,標題為“附註”,並由第五十一條至第六十一條組成。
    在《民事登記法典》第四編第三章增加第四-A節,標題為“雙方協議更改行使親權的程序”,並由第二百零七-A條至第二百零七-C條組成。
    在《民事登記法典》第六編增加第四章,標題為“資料的移轉”,並由第二百四十九條組成。
    《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的標題重新定名為“登記行為及卷宗的載體”。
    《民事登記法典》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第一分節的標題重新定名為“一般規定”,且該分節由第四十條及第四十-A條組成,而《民事登記法典》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第二分節的標題則重新定名為“紀錄”,且該分節由第四十一條至第五十條組成。
    修改《民事登記法典》的多種表述、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號法令中文文本的表述,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9/99/M號法令的多種表述。
    廢止: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二)項(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全文);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7/85/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副刊第88/85/M號法令第三條;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9/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九十二條;《民事登記法典》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a項、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c項及d項、第五十四條a項及b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d項、第八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b項、d項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c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條至第二百一十三條;《民事登記法典》第三編第三章;《民事登記法典》第四編第三章第六節。
    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5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民事登記法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