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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30/2024
  • 公佈日期
    2024-09-1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發展策略 / 衛生;健康 / 生活質素 / 人口;居民 / 職責 / 組成 / 委任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運作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出席費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調整;更新 / 修改 / 社會工作委員會 / 廢止 / 衛生局 /
  • 摘要
    健康城市委員會。
  • 頁數
    第2084-2094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廢止: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1/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五條;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3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5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二組第2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第3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第2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慢性病防制委員會”及“入境口岸衛生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健康城市委員會”的提述。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二組第97/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