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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8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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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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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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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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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命令 / 民事登記手續費表 / 物業登記手續費表 / 商業登記手續費表 / 公證手續費表 / 手續費表 / 民事登記 / 物業登記 / 商業登記 / 登記與公證 / 民事登記法典 / 物業登記法典 / 商業登記法典 / 公證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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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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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425-24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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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但附件一所載的《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第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方產生效力。
核准《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該等手續費表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四。
附件一至附件四所載的各手續費表的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命令生效後提出的申請;如對申請人較為有利,則亦適用於本行政命令生效前已提出且未編製帳目的申請。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522/99/M號訓令及其核准的《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69/2011號行政命令及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9/2020號行政命令。
在現行法例中對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522/99/M號訓令及其核准的《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的規定的提述及準用,視為對本行政命令及其核准的《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的相應規定的提述及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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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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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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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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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