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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2/2024
  • 公佈日期
    2024-12-0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管理 / 出售者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要件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費用;稅率;收費 / 按金;保證金;擔保 / 期限;期間 / 稽查;監督;監察 / 人員 / 處分;制裁;處罰 / 行政違法 / 累犯 / 罰款;罰金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補充法律 / 廢止 / 市政署 /
  • 摘要
    小販管理制度。
  • 頁數
    第2413-2424頁
  • 註記
    本法律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下列規定及決議,但不影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經一九七四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662-674頁公佈的《海島市市政條例法典》第十條第四款及第三章第一節(其他類第3/74號);經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1507-1509頁公佈的《澳門市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市政條例》(其他類第32/87號)及修改該條例的一切市政決議,尤其公佈於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121頁(其他類第153/89號)、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992頁(其他類第154/89號)及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二組第3670頁的市政決議(其他類第169/98號);經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第3021-3022頁公佈的《餐廳和同類型場所佔用公地的時間 熟食小販的營業時間》佈告中涉及小販的規定。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現有小販准照持有人繼續受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指規定及決議訂定的處罰性規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