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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7/8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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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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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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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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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印花稅規章 / 規章;條例 / 印花稅 / 印花稅總表 / 稅捐與稅項 / 稅 / 取消;消滅;撤銷 / 稟紙 / 財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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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印花稅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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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439-24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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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四副刊第78/99/M號決議書聲明確認中文本。 廢止一九三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五期第21687號國令,一九三三年八月三十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四期副刊第22793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三條,一九三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七期第28521號國令第二條, 一九二九年九月十四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七期第87號立法條例第八條,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一期第701號立法條例,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七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期第32853號國令第九條至第十九條, 一九四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期第36862號國令第四條和第五條,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八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九期第40869號國令第一條,一九五七年二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1376號立法條例,一九六零年一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43160號國令,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45412號國令第十一條,一九六四年六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1638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四年六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副刊第3/74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四年九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25/74號省令,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公佈的第24/79/M號法律,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第11/81/M號法律,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15/81/M號法律以及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5/85/M號法律。 刊登於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2678頁的更正書(第11/88號),更正《印花稅總表》第二十一條。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39/GM/92號批示核准演出、展覽及娛樂場之入場券印花稅支付憑單式樣。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9/97/M號法律修改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201/98/M號訓令, 批准以燒燬方式將存於財政司收納處庫房及大西洋銀行之無用印花作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98/M號法律修改第十條和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5/2000號行政法規默示廢止印花稅規章的印花稅票格式,特徵,面值,顏色。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1號法律增加第三-A條,第二十七-A條,第十六-A章(第四十八-A條至第四十八-Q條),第五十二-A條,第十九-A章(第六十二-A條至第六十二-I條)和第六十三-A條至第六十三-H條及修改同一規章第二十二章的章目,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八條。 透過第8/2001號法律在《印花稅繳稅總表》內增加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及修改同一表第六條。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全文重新公佈經修改的本法律。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本法律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2009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並廢止五十七條。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五十三-A條。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及第一百一十二條。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的中文文本。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三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的中文文本。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多個提述。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十四-A條、第二十五-A條至第二十五-C條、第二十七-A條至第二十七-D條、第三十-A條至第三十-C條、第三十二-A條、第七十一-A條至第七十一-C條、第七十七-A條及第八十-A條至第八十-C條。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由第二十五-A條至第二十五-C條組成的第六-A章,標題為“競賣”。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由第三十-A條至第三十-C條組成的第七-A章,標題為“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合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重新定名《印花稅規章》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三章的標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在《印花稅繳稅總表》內增加第六-A條。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廢止:(一)《印花稅規章》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二款b項、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至第五十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九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但不影響第24/202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二)《印花稅規章》第二章、第四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及第十六章;(三)《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一條,但不影響第24/202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四)第15/2000號行政法規《修訂印花稅票》。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印花稅規章》第四十條第三款所指憑單的式樣。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廢止《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三-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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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9/78/M號法律,核准市區房屋業鈔章程。
- 第7/82/M號法律,以稅印方式簡化印花稅征收。
- 第17/88/M號法律,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15/96/M號法律,闡明有關稅務事宜之若干情況。
- 第1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計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四款所指的機印式樣。
- 第1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制定第8/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三款增加的《印花稅規章》第四十八-H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及繳納憑單表格。
- 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及有關總表的全文;在該文本內已引入由第8/2001號法律、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及第15/2000號行政法規作出的修改。
- 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 第9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印花稅規章》第四十條第三款所指憑單的式樣。
- 第52/99/M號法令,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 第144/88/M號訓令,確定應用於六月二十七日第一七/八八/M號法律第三條條文所指文件之紙張特徵。
- 第201/98/M號訓令,許可根據《印花稅章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以燒燬之方法使無用之印花作廢。
- 第39/GM/92號批示,通過關於演出之入場券印花稅支付憑單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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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 第1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
- 第4/2009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 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
- 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
- 第5/2024號法律,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
- 第9/97/M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
- 第8/98/M號法律,修改印花稅制度。
- 第15/2000號行政法規,修訂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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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87號立法性法規,飭凡各機關請支津貼費如未經政府核准者一概不得開支並另定支給經費卹款方法。
- 第701號立法性法規,核准印花稅新章程。
- 第1376號立法性法規,規定關於文件及紙張之應納稅者得由官印局用蓋戳方法行之又私人印行之銀單畢業証書護士畢業証書郵電學校畢業証書等規定稅額及貼印花方法。
- 第1638號立法性法規,規定關於違犯省財政會計廳征稅章程之統一罰款分配辦法。
- 第3/74號立法性法規,核准印花稅總表以便代替附屬於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所核准章程之附表連同後來所受到之修正。
- 第25/74號省令,訂定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第六條所指之呈文紙稅為二元並修訂六月十八日第3/7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表內若干稅收。
- 第24/79/M號法律,關於行政團體簽發之准照印花稅予以劃一。
- 第11/81/M號法律,調整公用印花稅紙稅額。
- 第15/81/M號法律,修訂現行印花稅總表稅款及項目--撤銷一九四七年三月廿二日第九八三號立法條例。
- 第5/85/M號法律,訂定信用機構印花稅特別制度--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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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