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6/98/M
  • 公佈日期
    1998-08-17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 / 規章;條例 / 賠償 / 津貼 / 刑事訴訟法典 / 民法典 / 罪行;犯罪 / 民事保護;民防 / 民事責任 / 委員會;佣金 / 報酬 / 負擔 / 司法事務司 / 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 /
  • 摘要
    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 頁數
    第935-942頁
  • 註記
    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本法生效日前五年內發生的案件,只要故意暴力行為引致死亡或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長期無能力。申請應於本法律生效後六個月內提交,否則失效,但因這些事實而提起的正在進行的刑事程序除外,倘屬此情況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律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律作修改表述。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十六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