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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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6/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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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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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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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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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規章;條例 / 賠償 / 津貼 / 刑事訴訟法典 / 民法典 / 罪行;犯罪 / 民事保護;民防 / 民事責任 / 委員會;佣金 / 報酬 / 負擔 / 司法事務司 / 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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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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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35-9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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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本法生效日前五年內發生的案件,只要故意暴力行為引致死亡或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長期無能力。申請應於本法律生效後六個月內提交,否則失效,但因這些事實而提起的正在進行的刑事程序除外,倘屬此情況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律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律作修改表述。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十六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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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7/2024號法律,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 第35/94/M號法令,核准《行政程序法典》--若干廢止。
- 第40/95/M號法令,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130/GM/98號批示,組成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之委員會。
- 第70/GM/99號批示,訂定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保障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之出席費及卷宗製作人之報酬金額。
- 第176/GM/99號批示,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30/GM/99號批示C項。
- 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執行職務期間續期三年。
- 第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新成員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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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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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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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