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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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6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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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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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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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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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電訊 / 公共服務 / 按金;保證金;擔保 / 費用;稅率;收費 / 投資 / 稽查;監督;監察 / 組織架構 / 國際電訊聯盟 /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 / 財政局 / 電信管理局 /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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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批准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4/2015號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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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02-5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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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3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5號牌照的第一條款。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第4/2015號牌照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