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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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3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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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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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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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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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制度 / 社會保障 / 員工;勞工 / 養老金 / 殘疾金 / 疾病津貼 / 出生津貼 / 結婚津貼 / 喪葬津貼 / 自僱勞工 / 社會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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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社會保障制度擴展至自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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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04-17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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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由公報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22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二款第三項及第八款並在附件內增加第十五款至第二十四款。
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2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在附件增加第二十五款至第三十款。
本批示被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4/2010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