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64/2005
  • 公佈日期
    2005-11-2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愛滋病委員會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 / 委員會;佣金 / 疾病 / 對抗疾病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衛生局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社會工作局 / 教育暨青年局 / 仁伯爵綜合醫院(山頂醫院) / 代表 / 警察總局 / 澳門監獄(澳門特區) / 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 / 鏡湖醫院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 澳門明愛 / 澳門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 / 澳門同善堂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社團;團體 / 負擔 / 期限;期間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 摘要
    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頁數
    第1060-1063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的第32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三款(二十五)項,並增設第十款。
    該批示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分別改為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的第17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0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0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1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並修改該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