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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74/2010
  • 公佈日期
    2010-12-2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社會保障基金 / 社會保障 / 制度 / 養老金 / 殘疾金 / 失業津貼 / 疾病津貼 / 出生津貼 / 結婚津貼 / 喪葬津貼 / 救濟金 / 2010 /
  • 摘要
    關於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給付的金額。
  • 頁數
    第1069-1070頁
  • 註記
    本批示自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及救濟金的金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及喪葬津貼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