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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7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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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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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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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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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社會保障基金 / 社會保障 / 制度 / 養老金 / 殘疾金 / 失業津貼 / 疾病津貼 / 出生津貼 / 結婚津貼 / 喪葬津貼 / 救濟金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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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給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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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69-10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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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及救濟金的金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及喪葬津貼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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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1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及救濟金的每月金額。
- 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12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的金額以及救濟金的金額。
- 第14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調升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2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所指出生津貼的金額。
- 第21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以及救濟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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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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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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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