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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23/94/M
  • 公佈日期
    1994-05-0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行政暨公職司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 / 附屬機構 / 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 / 公共行政翻譯中心 / 人員之轉入 / 人員編制 / 負擔 / 取消;消滅;撤銷 / 華務司 / 人員 / 聲明異議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 摘要
    確定行政暨公職司新組織架構之重組事宜──若干廢止。
  • 頁數
    第414-425頁
  • 註記
    廢止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第60/86/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63/87/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13/88/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公佈的第100/88/M號法令、一九九一年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14/91/M號法令、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39/91/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43/90/M號訓令、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59/90/M號訓令及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312/93/M號訓令。
    亦廢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57/86/M號法令,但下列規定與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第16/92/M號法令的第六條配合後則不在此限:經一九八八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四副刊公佈的第43/88/M號法令修改之第十九條;經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公佈的第24/90/M號法令修改之第二十二條,以及第二十三條。
    將行政暨公職司有關發出居留證明書及生存證明書的職責及權限轉予市政廳;而接受歸化申請並編製及審查有關卷宗,以送交共和國有權限機關的職責及權限則轉予澳門身份證明司。
    刊登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71頁的更正書(第9/94號),更正附表所載之人員編制。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93/94/M號訓令,修改附表所載之人員編制關於三等翻譯及二等翻譯職級之部分。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50/97/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並替代行政暨公職司人員編制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50/97/M號法令在本法規內增設第十六-A條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2/99/M號法令修改附表所載之人員編制。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76/99/M號法令修改第十四條a項之規定。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3/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二十一條所指人員編制附表。
    本法令除第二十二條外被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第一組第24/201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