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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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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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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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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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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人員 / 軍事化人員 / 文職人員 / 人員之轉入 / 人員編制 / 治安警察總部 / 治安警察廳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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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組治安警察廳之組織結構──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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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1-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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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一九八六年二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副刊公佈的第13/86/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78/88/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公佈的第77/90/M號法令。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97/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以及在第三章第三節內增設第六十-A條條文。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1/97/M號法令修改本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載於附表B表三的內容。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39/2000號行政法規附件的人員編制取代本法令附件B所載的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編制。
本法令除了第七條第四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六十A條至六十三條外,餘者皆被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本法令被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第一組第14/2018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