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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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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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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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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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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職責;授予 / 住宿 / 公共行政 / 合同 / 發展合同 / 住宅;房屋 / 臨時收容中心 / 出售;銷售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房屋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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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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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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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公佈的第104/85/M法令、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公佈的第56/88/M法令、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18/91/M法令。根據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公佈的第18/91/M號法令之規定而發出之批示,在其執行期屆滿前仍然生效。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公佈的第13/93/M號法令規定的法律制度,包括申請購買的要件、稅務優惠,以及有關單位的管理和保養之負擔等事宜,適用於根據本法規出售的房屋。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4/99/M號訓令訂定本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每平方米售價。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訂定本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每平方米售價。
本法令被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0/2011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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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3/80/M號法律,核准經濟房屋法律。
- 第3/86/M號法令,訂定發展居屋合約範圍之購樓自住津貼制度。
- 第13/93/M號法令,重整及調整有關發展房屋合約規範--廢止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號法令。
- 第26/95/M號法令,核准有關購置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規章。
- 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廢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5/85/M號訓令。
- 第40/GM/99號批示,許可澳門房屋司將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之房屋售予合資格之候選人。
- 第24/99/M號訓令,訂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每平方米售價。
- 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訂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售價計算公式的每平方米價格——廢止二月一日第24/99/M號訓令。
- 第31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售價計算公式的每平方米價格
- 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11/2015號法律及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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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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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