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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99/M
  • 公佈日期
    1999-02-0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法律制度 / 職責;授予 / 住宿 / 公共行政 / 合同 / 發展合同 / 住宅;房屋 / 臨時收容中心 / 出售;銷售 / 權限;管轄權 / 澳門房屋司 /
  • 摘要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 頁數
    第88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公佈的第104/85/M法令、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公佈的第56/88/M法令、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第18/91/M法令。根據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公佈的第18/91/M號法令之規定而發出之批示,在其執行期屆滿前仍然生效。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公佈的第13/93/M號法令規定的法律制度,包括申請購買的要件、稅務優惠,以及有關單位的管理和保養之負擔等事宜,適用於根據本法規出售的房屋。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4/99/M號訓令訂定本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每平方米售價。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訂定本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每平方米售價。
    本法令被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0/2011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