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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8/98/M
  • 公佈日期
    1998-11-0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法律制度 / 旅行社 / 指南;手冊;憑單 / 旅遊 / 特徵;特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按金;保證金;擔保 / 旅遊保險 / 旅行 / 稽查;監督;監察 / 違法行為 / 刑罰;處罰;處分 / 權限;管轄權 / 規章;條例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手續費表 / 手續費 / 印刷品;印件 / 旅遊司 / 旅遊局 /
  • 摘要
    核准旅行社及導遊職業之新法律制度。
  • 頁數
    第1342-1367頁
  • 註記
    本法規於公佈日起計三十日後生效。
    廢止第25/93/M號法令及第163/93/M號訓令,兩個法規均刊登於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內。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八條和第一百零三條,並修改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42/2004號行政法規在第六章加入第一節,並增加第九-A條、第九-B條、第十二-A條、第二十三-A條、第二十九-A條、第六十七-A條、第六十七-B條、第六十七-C條、第六十七-D條、第六十七-E條、第六十九-A條、第八十二-A條和第八十八-A條。
    第42/2004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四條e項、第八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令被重新公佈,並加入經第42/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修改和增加的內容。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附件二、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