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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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0/9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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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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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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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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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標準化;正常化 / 標簽;標籤 / 食物 / 食品消費 / 市場學 / 不正當競爭 / 維護消費者權益 / 消費者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經濟司 / 稅務執行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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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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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404-34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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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公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後生效。刊登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4628頁內的更正書(第8/92號),更正中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由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6/94/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
本法令被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並廢止第二十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