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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3/8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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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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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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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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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章程;通則 / 外聘人員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人員錄用;錄取 / 就業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暨公職司 / 人員任用 / 定期委任 / 編制外合同 / 臨時散位 / 服務時間 / 退休 / 退休與撫恤 / 執勤意外 / 職務之終止 / 旅費、交通費 / 旅遊保險 / 行李運輸 / 行李保險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公幹津貼 / 工資預支 / 住宿 / 遺體搬遷 / 配偶 / 特別假期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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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外聘人員在澳門政府機關擔任職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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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7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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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第86/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221/84號批示、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61/85號批示、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86/85號批示、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111/85/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68/87/M號法令及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8/88/M號法令。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三副刊第37/91/M號法令修改第八條之規定。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43/92/M號法令澄清本法規第二十四條及《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第三條等規定的目的和適用範圍。上述第43/92/M號法令訂定:對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開始擔任職務之外聘人員維持其特別假之權利,其條件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享有此項優惠之人員之條件相同。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60/92/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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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