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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7/86/M
  • 公佈日期
    1986-12-2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2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經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人員編制 / 特別職程 / 翻譯員職程 / 傳譯員職程 / 文案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職業培訓 / 華務司 /
  • 摘要
    核准華務司組織章程--各項撤銷。
  • 頁數
    第3416-3423頁
  • 註記
    廢止一九七六年十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副刊第47/76/M號法令、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16/78/M號法律、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2/80/M號法令、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3/81/M號法律、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259/84/M號訓令、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51/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58/85/M號訓令及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110/85/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0/87/M號法令修改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70/87/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四副刊第43/88/M號法令修改第十九條之規定。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100/88/M號法令修改第十一條之規定。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104/89/M號訓令廢止表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廢止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條文。
    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24/90/M號法令修改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條文。
    透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6/92/M號法令,將華務司技術學校的職能及權限轉予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學校。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312/93/M號訓令廢止華務司的人員編制。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23/94/M號法令廢止本法令,但下列條款與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6/92/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配合後不在此限:經一九八八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四副刊第43/88/M號法令修改的第十九條、經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24/90/M號法令修改的第二十二條,以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17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