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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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2/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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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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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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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經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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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普查暨調查員職程 / 法律顧問 / 秘書職程(行政法院) / 審計員職程 / 助理審計員職程 / 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統計暨普查司 / 文職人員 / 澳門保安部隊 / 澳門政府辦事處;澳門政府辦事署;澳門政府辦公室 / 辦事處 / 澳門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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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統計暨普查司、澳門保安部隊民職人員、澳門政府辦事署及平政院辦事處職程制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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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05-17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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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刊登於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1813頁的更正書(第15-C/85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55/86/M號法令廢止第五條之規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58/87/M號法令廢止第六條之規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廢止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第55/86/M號法令第二條(廢止第五條)、第58/87/M號法令第二條(廢止第六條)及第86/89/M號法令第一百零四條十一項(廢止第二至四條及第八條);按照第86/89/M號法令第七十條第五及六款,門工被視為納入第一級別的人員,即助理員,故第七條已失效。此外,第九至十五條屬最後及過渡性規定,內容主要規範當時的人員轉入、年資計算等內容,亦應視為失效,故該法令已失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17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