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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62/98/M
  • 公佈日期
    1998-12-2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2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章程;通則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人員任用 / 委任 / 就職(公共職務) / 行政法院之批閱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工作時間 / 假期;年假 / 缺勤 / 特別假期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服務時間 / 工作評核 / 薪金;薪俸 / 報酬 / 超時工作 / 公幹津貼 / 出席費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各類津貼(報酬)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旅費、交通費 / 退休與撫恤 / 遺體搬遷 / 紀律程序 / 紀律制度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法規的公佈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 摘要
    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頁數
    第1652-1707頁
  • 註記
    本法令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法令原文的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內。
    修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七條及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表六之內容。
    廢止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23/95/M號法令、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96/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7/98/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28/98/M號法令。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九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3/98/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所指之人員。在本法規生效之日仍待決之紀律訴訟受下列規定管制:a) 訴訟規定即時適用;b) 其餘規定則對被告人有利的方才適用。在六十日內重新刊登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全文,包括經由本法規、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三副刊公佈的第37/91/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公佈的第1/92/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11/92/M號法律、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公佈的第70/92/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公佈的第80/92/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2/95/M號法令等核准的修改。
    在通則的葡文本中以行政暨公職司的新葡文名稱(Direccao dos Servicos de Administracao e Funcao Publica)取代舊有的(Servico de Administracao e Funcao Publica)。
    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47頁內的更正書(第6/99 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276頁內的更正書(第9/99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布《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全文。
    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89/99/M號法令取替《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附表五及附表六之內容。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廢止第四十七條第七款。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2/2011號法律廢止經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及第二百零九條。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4號法律附表三所指的表取代《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六之內容。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4/2017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5/2018號法律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二所載的出生津貼金額。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1/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