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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66/94/M
  • 公佈日期
    1994-12-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2 I 3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章程;通則 / 軍事化人員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晉階 / 在職程內晉升 / 公民資格 / 任職能力 /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 水警稽查員職程 / 治安警察職程 / 消防隊員職程 / 澳門保安部隊職程 / 國籍 / 年齡 / 知識評核 / 人員任用 / 服務時間 / 培訓課程 / 開考;競投 / 紀律 / 澳門保安部隊紀律通則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紀律程序 / 權限;管轄權 / 司法暨紀律委員會 / 制服;校服 / 水警稽查隊 / 治安警察總部 / 消防隊 / 澳門保安部隊 /
  • 摘要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頁數
    第1578頁
  •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修改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76/90/M號法令第二十條。
    廢止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46/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第84/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314/84/M號批示、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56/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60/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86/85/M號訓令、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8/86/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31/86號批示、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41/86/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146/88/M號訓令、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二副刊第80/89/M號訓令、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二副刊第11/90/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七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36/90/M號法令、一九九一年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6/SAS/91號批示、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24/SAS/91號批示、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60/SAS/91號批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60/91/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42/92/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九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189/92/M號訓令、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48/SAS/93號批示、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50/93/M號法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8/SAS/95號批示將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7/94/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六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透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7/96/M號法令,修改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第六款附件D之規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22/SAS/97號批示將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7/94/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八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透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51/97/M號法令,修改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70/SAS/98號批示將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7/94/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a項,以及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所指職位的最少停留時間在一九九九年之內臨時縮短為一年。
    透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98/99/M號法令,修改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至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五條及第三百一十八條,並在該通則增加第二百四十七-A條。
    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八編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分節的標題,修改所有法規中,多個消防職位的中文名稱。
    第9/2004號行政法規以附件一替代《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附件A,附件二替代《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附件D第三點,附件三替代《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附件G。
    第9/2004號行政法規廢止《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規定中關於水警稽查隊及市政警察隊、其架構、運作及人員的部分,但關於海關的法例中所規定的過渡制度除外。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2005號法律統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與女性職程。
    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被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4/2006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修改。
    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附件A之基礎職程部份,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4/2006號法律附表一所代替。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的第2/2008號法律附件一替代本法令附件C。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的第2/2008號法律附表一替代本法令附件A。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18號法律廢止《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令被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21號法律所廢止。